2024-08-30 09:11 点击次数: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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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十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是继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审之后的进展。为了响应中央决策,巩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成就,并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朝高质量方向发展,制定相关法律被视为必要之举。草案经过多次修订,日趋完善,同时也吸纳了多方提出的修正意见。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草案二审时提议以与组织有稳定权责关系、依赖集体土地等财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标准。鉴于部分地区“村改居”的实际情况,有意见要求将“农村居民”扩大为“居民”,以覆盖那些居民身份转变但仍保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情形。这一反馈在草案三审稿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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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成员资格确认,草案二审原本提出,因成员生育新增人口一般应确认为组织成员。有关部门、地方、专家及公众则建议强化这一规定,明确生育新增人员“应当”确认为成员,并提议增加条款确保成员确认过程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提议在草案三审稿中被采纳。
关于成员因特定情况丧失身份后的权益处理,草案三审稿提供了更灵活的安排。它允许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及组织章程,通过协商,在特定时间内保留原成员的部分权益,旨在适应如鼓励优秀农村干部进入公务员体系的需求。
草案还在优化组织管理方面作出调整,如提议提前十天通知成员大会详情,以及允许同一户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书面委托下代表出席,以提升会议参与度和效率。
关于成员确认的追溯效力,草案二审原计划认可改革期间已有的成员确认。但有意见指出此规定可能阻碍后续依据新法维权重庆配资平台,故三审稿将其明确为:改革期间已被确认的成员,新法实施后无需重新确认,旨在澄清法律适用界限,保障个人权益。重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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